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829号
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路东杜桥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雷亚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文。
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郑州市柳城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金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