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封市中山路北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4138515R。
法定代表人:张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健,河南乾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伟,河南乾晋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麻浩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