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364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413851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大成(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楼6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5399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2607835.7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置业有限公司2607835.7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