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713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丰禾路275号太奥国际17层1704室。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校场门34号3幢109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三秦通宇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祝西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