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武汉大势恒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0855号
原告陕西东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武汉大势恒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大街301号团结三期大厦B-2802号。
委托代理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武汉大势恒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22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