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60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大学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737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8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28989.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元,由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891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关磨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