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3456号
原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乡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康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