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4财保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7372X。
法定代表人:***。
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豫0704财保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2020年1月10日,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