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2493号
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7372X,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37180721E,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常家庄。
法定代表人:常留军。
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计1792元,由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