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民初669号
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强,该院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铮,该院员工。
原告河南省建设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19日,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86元,减半收取5993元,由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