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206号
原告:河南佰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民生证券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7WEL31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7372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佰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佰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佰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佰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7.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佰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