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安桥北路北首(南张镇满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谦,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冬梅,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扈琳
审判员马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