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1663号
原告: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满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振吉(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
原告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6元,由原告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俎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