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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279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被执行人:某丙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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