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73号
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安桥北路北首(南张镇满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8715599Q。
法定代表人:陈国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7860441E。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26915.3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