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1891号
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8715599Q,住所地:济安桥北路北首(南张镇满庄村)。
负责人:陈国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提供保证担保,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