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财保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十道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5124514W。
法定代表人:原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春,女。
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2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126874。
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皖0191财保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752××××8477。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仲裁裁决为由,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0年8月1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752××××8477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天津威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