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133号
申请人: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六路以西郝家沟以南。
被申请人:滨州北海璟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北海璟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滨州北海璟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存款4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