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北海新区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滨州北海新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183号
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4一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
被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六路以西郝家沟以南。
法定代表人:袁玉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与被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勤林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183号
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4一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
被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六路以西郝家沟以南。
法定代表人:袁玉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与被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滨州东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棣县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