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821号
原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六路以西郝家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袁玉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滨州佳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顺河路。
法定代表人:金润堂,该公司经理。
原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佳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北海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青青
审 判 员 邱海军
人民陪审员 仝广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