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民初3285号
原告: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大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65236475N。
法定代表人:杨富霞,经理。
被告: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49872636D。
法定代表人:谭荣贵,经理。
被告: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大祥金廷公馆7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1602572867670F.
法定代表人:路兴国,经理。
原告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树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