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执保436号
申请人: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孙武镇大孙村,法定代表人:杨富霞.
被申请人: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法定代表人:谭荣贵.
被申请人: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大祥-金廷公馆**楼101定代表人:路兴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滨州鸿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登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