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5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37836.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777元、财产保全费4209元、执行费9878元。
本案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已生效的(2018)鲁162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8年12月19日本院提起了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8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其他存款,互联网银行内无余额,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
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栾建国
审判员郝同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