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保72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937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