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170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七路**国际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