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170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七路**国际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滨州正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