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惠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财保74号
申请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1296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500元或等额的其他财产。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5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3元,由申请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