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12执1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805129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85500元及利息。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到期债权,但尚未清算,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