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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588902703。
法定代表人:屠伟峰。
被执行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君庭商务大厦2幢2号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29689。
法定代表人:金永。
被执行人:王亚双,男,1964年0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永,男,1980年04月0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城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金伟
审判员毛建军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