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6863号

原告

***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129689。

法定代表人:金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浦、王文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下茅巷13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69××××××××。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