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6863号
原告
***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129689。
法定代表人:金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干浦、王文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下茅巷13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41969××××××××。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