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317号
原告
***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051296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041969××××××××),汉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