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25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曾贤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5民初8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以下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没有存款,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电话及短信方式约谈,并且告知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后,认可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但被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且暂时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内0825执26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乌林花
执行员那仁布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