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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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2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曾贤儒,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