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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33号。 原告***与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