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冯某与徐某1、徐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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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2民初2154号

原告:冯某,住白银市。

被告:徐某1,住白银市。

被告:徐某2,住白银市。

被告: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1、徐某2、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冯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冯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