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593号
原告:**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霍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曾贤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恒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城源建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鸿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