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22)甘092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85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8575元。因被执行人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75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志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