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587号
原告: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83号24幢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均不服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甘区劳人仲裁字(2022)第50号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立案号(2022)甘0702民初809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本院列先起诉一方**为原告,后起诉一方甘肃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两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甘0702民初80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