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民初885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现住高台县。
被告: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张掖地质博物馆)。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局干部。
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祁丰路。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九孔桥北100米玉水苑玉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马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被告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被告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甘州。
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0号。
负责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公司、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5日,原告以“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张掖市自然资源局”为由,申请追加张掖市自然资源局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后,本院予以准许。2019年11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张掖市丹霞博物馆室外地坪工程”地点位于张掖市××县,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临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本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所施工的张掖市丹霞博物馆室外地坪工程地点位于临泽县倪家营乡,并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秀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以斌
书 记 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