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72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21执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