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247号
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肃南县红湾寺镇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秀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