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长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8771号
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祁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581189428B。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峰(山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村通村主干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919894E。
委托代理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州区长安镇***村村民委员会偿还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414194.55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4年1月1日后对本案剩余的款项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2022)甘0702执8771号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8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万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