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民终12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九孔桥北100******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5758472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橞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
住址: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0351404939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祁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8215811894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掖市自然资源局。
住址:甘州区丹霞东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700MB16576610。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愿意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7元,减半收取2488.5元,由上诉人张掖市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