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3执1319号
(2019)皖1503执1363号
申请执行人:许自好,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宝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2919262W。
法定代表人:许自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翔盛物流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宝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917303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翔盛物流运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3执1319/13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