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64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对原告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皖1103民初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皖1103民初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1页中的“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申请人滁州力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