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3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民终1946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钟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