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2民初216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单位镇长。
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翟某某不在户籍地居住,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