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2民初216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单位镇长。 被告:翟某某,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翟某某不在户籍地居住,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