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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3383931U),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4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17日、4月27日和6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20年4月8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4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30日,本案向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处的应收款,因尚未满足支付条件,故本案暂未扣划。2020年6月23日,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以上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
2020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6月23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977541.16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977541.1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