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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川山坪镇芭蕉村月形组。
法定代表人:周伟平。
被执行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80169.31元,利息738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93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90元,执行费8086元,合计576614.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661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