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2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科,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正军。
上诉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黎托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前交纳上诉费用9190元,上诉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六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XX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张文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