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1678号之二
申请人: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云胜,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中央大道与冀中路交汇处西北角金鑫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张勇,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牧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龙湖景庭小区**iv>
负责人:吴刚。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玉,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牧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共计40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牧野分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章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