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1民初1356号
原告: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中央大道与冀中路交汇处西北角金鑫大厦二区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涛,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何全文,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李金婷,女,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高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何某1,男,200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高某,详细信息同上。
被告:***,男,201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高某,详细信息同上。
原告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被告***追加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承担相应责任。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追加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内部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11228元(按照原告已支付数额的50%的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7日,李江堂诉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公司、***、新乡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先后经新乡县人民法院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2017)豫07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在继承何长旺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李江堂各项损失共计212510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江堂向新乡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8年5月14日从原告账户中扣划222456元(其中损失212510元、诉讼费6757元、执行费3189元)。后经被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代偿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应当向被告追加的五个被告追偿,不应向被告***追偿。***不是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原告才是真正的发包人,原告应付连带责任。新乡县法院划扣原告的款项没有错误,被告***不应负担50%的责任。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
被告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江堂诉被告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7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二、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江堂各项损失共计212510元(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在继承何长旺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李江堂各项损失21251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李江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3100元,李江堂承担3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45元,由新乡市**安装有限公司、***、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负担3657元,李江堂负担4088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江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扣划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222456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执行期间,对何长旺的部分遗产进行了查询,根据该执行案件卷宗显示,何长旺有车牌为豫GE××**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据对何长旺的妻子高某和父亲何全文制作的笔录显示,何长旺只有老家有两间房子。该卷宗未显示何长旺有其它遗产。审理期间,***向法庭提供部分证据,根据该部分证据显示,何长旺在2015年12月22日从***处领取承包工资98000元,2016年1月9日何长旺从***处借支10000元。何长旺死后,2016年2月26日何长旺妻子高某从***处领取8450元、15000元。2021年何全文、高某从***处领取部分款项(***称约9800元)后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何新田给***打砼所有工地工资全清,以后如有拖农民工工资,由何全文、高某全部支付。何全文、高某,2021.2.5日。”
另查明,何长旺又名何新田,2016年1月28日因车祸死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原告**公司履行了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依法享有追偿权。关于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是否仍在继承何长旺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在李江堂执行案件中,并不是因何长旺无可供执行的遗产转而执行**公司,且根据本次审理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何长旺在死前一个月内从***处领取了工程承包款约11万元,死后其妻子高某及父亲何全文又从***处代领何长旺的款项三万余元,因此可以认定何长旺有遗产存在,故本院认为被告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仍应在继承何长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责任比例大小确定,在李江堂一案中,何长旺作为雇主,***、**公司作为违法发包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其侵权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本院确定三方平均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已履行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222456元,即三方分别承担的款项应为74152元,被告可向***及何长旺的继承人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偿款74152元。
二、限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偿款74152元(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在继承何长旺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负担631.5元,何全文、李金婷、高某、何某1、***负担6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英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明 阳